请问
老师,大额咨询费支出,需要后附什么样的证据链?
答复:
首先提醒一下你,支付咨询费前提是业务真实,若是业务虚假,则一切的证据链都是白搭!
对于企业大额费用的支出,原始凭证应当完整齐全,建议附有以下相关单据:
1、咨询费的发票;
2、咨询合同或者协议;
3、咨询项目内部立项书或者内部会议纪要;
4、银行付款流水;
5、企业付款审批单;
6、咨询成果报告;
7、咨询记录或者痕迹;
8、咨询项目验收单;
9、其他相关资料等。
提醒一
一项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仅仅是看证据链的表象,更看重的是业务背后的实质,一张发票并不足以支撑业务的真实合理,因此业务的实质性测验至关重要。
提醒二
任何业务从始至终均要形成一个闭环,比如咨询费,开始要有合同协议、过程要有咨询痕迹、结束要有咨询成果或者验收。
参考一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考二
国税总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要求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并且对证明“真实性”的具体证据要求进行了的说明: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问题
账面上挂着应付账款10万元,挂账好多年了,是否需要转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来申报企业所得税?是否有政策规定?
先看看税务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9 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 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 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人、补贴收人、违约金收人、汇兑收益等。
从上述税务政策看出:
对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在企业所得税上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何理解确实无法偿付:
目前没有见到税务上的明确规定,也没有说只要是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就必须转为营业外收入。
若确实有证据证明无法支付了,比如债权人注销、死亡、破产等,这样的应付账款应转为营业外收入。
这样的应付账款不用转为收入纳税:
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存续且主张债权、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其应付款项可以不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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