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政策直达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
2024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解释》共22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危害税收征管犯罪14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二是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有关入罪要件的司法认定规则;三是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所涉单位犯罪、共同犯罪、从宽处罚等问题。
二、已有政策解读
一、农产品增值税加计扣除
1.加计扣除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二条: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加计扣除条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五款: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农产品扣除凭证
4.纳税申报注意事项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3%征税率专用发票填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中,而不是填写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栏次。
生产领用的当期按领用的农产品金额和1%计算加计扣除金额,不需要区分抵扣凭证种类。加计扣除金额应填入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税额”栏中。
5.注意事项
一是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1%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1%,不得抵扣9%(或10%)。
二是加计抵扣不适用于农产品核定扣除企业(其以销售货物适用税率作为扣除率)。
三是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范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按照《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青财规【2018】12号)
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优惠
①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保障金。(青财规【2018】12号)
②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规定。(青财规【2018】12号)
③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④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三、办税流程指南
新电子税局常见问题解析
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工作动态
近期,市北区税务局以“持续提升效能 办好为民实事”为主题,深入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该活动共计推出4大类10项36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旨在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部署在税务系统落地见效,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满意度。
在活动开展过程中,如各机构有任何意见建议,请随时联系市北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刘斌。谢谢您的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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