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企业涉税风险列举
“刷单”虚增销量偷税风险
网购需要消费者支付货款,而企业通过“刷单”虚构收入,并无现金流水进入其账户。为解决问题,企业让个人先行代垫“刷单”所需货款交给刷手,刷手完成“刷单”行为后,再通过各种方式从企业将代垫货款取回,实现资金回流。一般情况下,企业为防止“刷单”的异常交易行为被网络销售平台发现,会刻意模拟正常订单流程的形式操作,使得现金流、物流和好评一一对应、相互匹配。
由于并非真实交易,“刷单”销售金额不会反映在企业的会计账簿上,但企业无法修改网购平台的销售记录。在检查中,税务机关一旦发现平台销售数量和金额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必然会认定企业存在隐瞒收入的行为。最终难以举证自身只是“刷单”行为,存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的风险。
“刷单”走私进口偷税风险我国进出口商品分为“进出境货物”和“进出境物品”,对于“货物”和“物品”分别实施不同的监管方式和税收政策。货物通常具有贸易属性,出现在商事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中;物品则出现在日常生活中,具有非贸易的属性。将一般贸易伪报成个人跨境购买进口的物品、“刷单”购买虚假信息应对监管走私进口,是被行业内广泛知晓的“秘密”。
对外开具“富余票”虚开风险
电商的销售客户大部分为不需要发票的终端消费者,因而导致电商囤积了大量的“富余票”,由此产生了虚开发票的空间,电商将“富余票”向下游企业虚开。需要承担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责任,而下游受票企业往往也会被追责,并且,按照虚开发票用途的不同,下游受票企业可能会存在偷逃税、虚假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行政甚至刑事风险。
直播带货漏税、偷税、虚开等涉税风险
电商直播涉及到商家、平台、经济公司、主播等多方主体,各方的纳税及扣缴义务更为复杂,因而直播带货面临的涉税风险较传统的电商营销模式也更为多样。如错误认为个人直播带货不需要纳税,因而未进行申报所带来的漏税风险,或者不恰当的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借助“税收洼地”避税所造成的偷税风险,比如前段时间被处罚的直播网红某娅。
直播平台管理不规范,要求网络主播提供等额“替票”才能结算所导致的虚开发票风险等等,都成为直播带货不可忽视的涉税风险。
参考: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刷单炒信”和帮助“刷单炒信”将会面临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税收征管法》,该行为可能涉及偷逃税,根据数额及情节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海关法》伪报贸易方式报关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电商企业常见涉税列举
Q1:电商企业的常见业务有哪些呢?
A1:除了一般业务,电商企业特有的业务还有促销、积分、前X名付款免单、好评返现、刷单等。
Q2:促销活动涉及的税务处理有哪些?
A2:电商常见的促销活动有打折(全场9折优惠)、满减(满199-30)、定金(付10元定金,尾款抵扣20元)、代金券(100元购入200元代金券)等。
在税务处理上,打折、满减均可视为商业折扣,增值税方面,对于销售折扣,现行增值税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计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定金和代金券,增值税方面,店铺销售代金券时,应向顾客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中的“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开具,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按定金金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企业所得税方面,顾客使用代金券时,代金券部分店铺不能向顾客开票,仅对顾客补付货款部分开具发票。收入方面无需进行调增或调减。
Q3:积分业务涉及的税务处理有哪些?
A3:在税务处理上,应在商品销售时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下次购买商品时,则按照折扣后(积分兑换后)的实收金额缴纳增值税,积分自递延收益转主营业务收入部分不再计算缴纳增值税。
Q4:前X名付款免单涉及的税务处理有哪些?
A4:在税务处理上,增值税方面,商家给与的免单商品,虽带有一定促销和增进联系之功利目的,但并不是建立在有偿的基础之上。赠品应当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将免单商品总价格作为“未开票收入”申报本期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的规定,企业将自产货物或外购(资产)的货物用于赠送他人,在账务处理时没有确认收入的,应视同销售收入,在本期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做营业收入纳税调增处理。
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偶然所得”项目,税率为20%。因此,获得免单资格的人有义务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免单额的个税,商家应负责代扣代缴,并向顾客提供代缴完税证明。
Q5:好评返现涉及的税务处理有哪些?
A5:不少电商企业会对给予好评的顾客一定金额的现金返还。首先要明确,这项业务并不属于销售折让,不能冲减销售收入。
个人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给予好评顾客的现金返还,可以凭借活动规则(通告)、电子商务系统内定单明细清册、实际已返现明细清单、支付凭证等资料按业务宣传费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Q6: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需要注意什么?
A6: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Q7:如何应对这些税务风险呢?
A7:《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电商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无法取得发票,相应支出也可以税前扣除,合法性是核心,只有当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填写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证明。
可见,不是一定要有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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