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好消息!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正式出台,税务局刚刚通知!另外,近期还会出台一大波税收优惠政策,小规模3%→1%+增值税优惠+社保优惠+所得税+…
中小微企业又可以少交税了!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最新公告:
划重点!!!
1、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在原先三个月基础上,继续延长六个月。
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2、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3、中小微企业判断标准
对象: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制造业: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注: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4、缓缴税费范围
税费范围: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延缴金额:
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2,延续、免征税费
近期,出台新的减税优惠!
除了上述优惠政策外,国家还频繁释放一些利好消息,近期抓紧出台新的减税降费优惠措施,加大小微企业税费减免力度。具体会有哪些优惠政策出台,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增值税
1、小规模3%减至1%优惠
小规模3%减至1%优惠,到2021年12月31日到期,但已经确定会再次延期,具体我们要等正式的文件了。
去年正式延期政策是在3月中旬出台,预计今年离小规模3%→1%正式文件出台也不远了。
2、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规定,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 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和 15%加计抵 减应纳税额。
3、2022 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4、2022 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5、2022 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二、企业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2021.1.1-2022.12.3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实际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9〕13号规定 ,2019.1.1-2021.12.3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以看出,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已经到期。
虽然近期,国家释放的消息没有明确此优惠继续延期,但根据当前的经济环境不难判断,此政策会再次延期。
2、对中小微企业新购置价值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折旧为3年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
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
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三、“六税两费”优惠
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由增值税小规 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什么是“六税两费”?减免幅度是多少?可以参考财税〔2019〕13号文:
实施日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该政策已经到期,但已经确定会再次延期。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注: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标准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四、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 年对缴纳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 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五、社保优惠
文中重点: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对特殊行业:
1、服务业: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 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2、餐饮业、零售业、旅游业: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餐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2022年延长14项优惠政策,千万别忘记享受!
1、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2、免于办理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居民个人取得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外籍个人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
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该政策于2021年年底到期后继续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5.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相关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参照年终奖计算方式单独计算纳税;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以上优惠政策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7、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优惠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财税〔2018〕55号
8、部分国家商品储备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9、延长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优惠
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了鼓励企业创新,中国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项优惠政策在去年底到期。此次会议决定将这项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利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
10、延长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税优惠政策
免征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9〕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11、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税收优惠
国家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项政策在去年底到期,此次得以延续,利好农产品批发贸易市场。
政策依据: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12、延长高校学生公寓税收优惠
免征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相关租赁合同印花税。
为支持高校办学,优化高校后勤保障服务,国家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13、延长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继续按一定限额扣减税收和相关附加。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国家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各省份可在上述标准上浮20%。
另外,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地方最高可上浮50%。
优惠时间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14、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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