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动态 > 财税热点

NEWS

新闻动态

服务热线

400-687-0878

给100多公司对外销售,总分公司间购销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2022-05-10

请问

老师,我们总公司统一进货,卖给全国各地100多家分公司,然后由分公司对外销售,请问总分公司之间购销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复:

不需要。总分公司不属于平等法律主体,和集团内的母子公司不一样,总分公司双方签订的不属于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若是你们属于集团内部母子公司购销的话,则需要按照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的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疑问

自然人股东减持限售股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是什么?

答复

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一条规定: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快速导航QUICK     NAVIG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