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公司名称变更导致房产证更名是否需缴印花税
Q: 我公司是河南省的一家企业,今年变更公司名称,其他事项均未发生变化,请问公司名称变更导致房产证更名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A:《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帐薄;(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后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义务人为领受人,征税范围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税率为按件贴花五元。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2月8日在“互动交流-留言公开”板块对问题“我公司因公司制改制而更名,更名后除名称变更外,出资人等都未变更,房产证、土地证更名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附件1:印花税税目税率表……11产权转移数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13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领受人按件贴花五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第十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三、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财税政〔2019〕7号)规定,第一条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如您公司仅更名,从而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名称变更,发放的新房产证、土地使用证需要按照权利许可证照税目缴纳印花税。
综上,你公司仅公司名称变更的情况下,房产证更名按照“权利许可证照”税目缴纳印花税。
02,企业年金中企业缴纳的部分能否全额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Q: 我公司是海南一家新成立的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请问是否需要缴纳工会筹备金?
A: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尚未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为有关单位)的职工筹建工会组织,自筹建工作开始的下个月起,由有关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上级工会收到工会经费(筹备金)后向有关单位开具“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有关单位凭专用收据在税前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2021年7月14日在“纳税服务-纳税咨询-12366热点问答”板块对问题问新成立的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工会筹备金?”
答复如下:根据《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工联〔2018〕15号)规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由税务部门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代收工会筹备金。
因此,你公司在海南应向税务部门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筹备金。
03,一次性扣除并研发加计扣除后出售设备是否需纳税调增
Q:我公司是厦门的一家制造业企业,2018年购入一台300万元的设备用于研发项目,当年享受新设备税前一次性扣除并将一次性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部计入研发费用享受了加计扣除。请问今年我公司处置这台设备是否需就研发加计扣除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纳税调增?
A:《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附件1《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第1个文件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2021年2月1日在12366纳税服务平台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0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我公司2020年新购入研发设备一台金额300万元,当年度计提折旧20万元,汇算清缴时采用加速折旧政策一次性扣除。
1、本年计算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设备折旧的时候,是按照20万进行加计扣除,还是300万进行加计扣除。
2、2022年该设备改变用途用于生产,是否需要调整已加计扣除的金额?
3、2025年该设备出售,是否需要调整已加计扣除的金额?”
答复如下: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问题所述2020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就3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
2、2020年度购入设备并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且用于研发活动的,按照该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金额计入研发费(假设该设备为研发专用)并享受加计扣除。2022年度该设备转入生产使用的,对2020年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金额不作调整。
3、设备出售无需调整已加计扣除的金额。
综上,你公司2018年将新购入的设备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并将一次性税前扣除的金额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的,今年将该设备出售后无需调增已研发加计扣除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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