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一:
我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用甲方的水电,取得甲方水电费分割单,金额200万元,税局能否允许税前扣除,行不行?
答复:
不可以!
不是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水电费属于货物了。分割单只适用于劳务,不适用于货物!
情形二:
我公司租赁的办公房由于没有单独安装电表,请问支付给出租方的电费取得出租方电费分割单,税局能否允许税前扣除,行不行?
答复:
可以的!
方式一:
你可以凭借跟出租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缴纳电费的发票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电费分割单,入账并据实扣除。
借:管理费用-电费 1130元
贷:银行存款 1130元
注意:
仅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增值税不得抵扣。
方式二:
你可以要求出租方以转售电费的形式,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专票,凭借发票入账并税前扣除。
若是取得电费专票:
借:管理费用-电费 1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
贷:银行存款 1130元
注意:
既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增值税也可以抵扣。
参考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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