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企、事业单位取得财政部门的补贴拨款,如果对方要求开具发票,是否能够开具?如何选择项目名称和税率?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纳税人取得的财政拨款与销售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可按照销售收入的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另外,如果收到财政拨款与本单位销售收入或数量不直接相关,也可开具发票提供给拨款单位。
具体操作,应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升级发票系统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6开头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新增614、615、616等三个不征税编码,其中615编码是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也就是说,相关发票的开具,可在开票系统中,选择615编码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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