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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固定资产的三个问题,一经确定,还允许变更吗?

2021-09-21

疑问一

老师,固定资产折旧的预计净残值率,一经确定,还允许变更吗?

请问:

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参考:

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疑问二

老师,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一经确定,还允许变更吗?

请问:

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参考: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疑问三

老师,去年购买的固定资产没有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今年还允许享受吗?

请问:

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提醒

午餐补助和误餐补助,虽然一字之差,但是在个人所得税上截然不同,午餐补助需要并入当期工资薪金申报个税,符合规定的误餐补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看看政策的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现明确如下: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细节一

不征税的误餐补助,具体标准国家并没有做出统一规定,各地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不一样,比如鄂州、十堰、孝感三地为每人每餐40元,荆州为每人每餐30元。

细节二

发放误餐补助的原因必须是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因此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个人的误餐补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细节三

误餐补助的发放计算方式必须是按照根据实际误餐顿数再乘以每天标准,凭借误餐补助发放表来当做依据。

细节四

企业应该建立误餐补助标准和补助制度,规范补助手续,只要能够实事求是地有足够的依据表明误餐补助不是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就可以不征税。

细节五

误餐补助不需要发票来报销,如财务人员去税务办事,中午在外就餐,发的误餐补助。跟工资一起发的“误餐补助”,人人都有,每个月都有的,就不是“误餐补助”了,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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