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减轻购房困难群体的租房负担,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出台了《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对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房屋涉及的增值税做了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3.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上述政策。
另外,24号公告中还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含保障性租赁住房)适用的房产税税率做了相关规定,明确减按4%的税率计征房产税。
注意:
(1)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2)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需要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其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3)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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