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有无住所的外籍员工,入境工作个税申报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后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请问该外籍员工是否需要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答:《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五条第一款第2点规定,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综上,你公司无住所的外籍员工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后因缩短居住天数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按照非居民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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