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海南的一家企业,2021年3月公司财务人员自查时,发现2020年有一笔房租收入非主观故意计算错误造成未申报缴纳房产税,请问我公司补缴税款是否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2018年12月份)(一)》第2问“公司通过自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是否会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解答中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因此,公司通过自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因此,你公司非主观故意计算错误未申报缴纳房产税自查补缴税款的,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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