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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集团内单位间资金无偿借贷所得税是否要纳税调整

2021-05-14

问:我公司是集团内的A企业,因经营需要,将一笔款项无偿借给集团内的B企业,A、B两家企业均在北京市,实际税负相同。请问增值税我公司可以享受免征的优惠,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按照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业务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纳税调整?

答:《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1年3月26日12366纳税服务平台对问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延续了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政策,那么借贷双方所得税方面如何处理?一方是否按独立交易原则主动调整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另一方相应调增利息支出?如果需要如此处理,利息支出调增的一方,需要获得发票方可扣除么?”答复如下,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应遵循上述规定处理。

综上,你公司无偿借款给集团内的B公司,企业所得税借贷双方实际税负相同且无偿借款业务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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