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中注销,选择另行以清算赔偿责任纠纷起诉清算组成员,对于债权人高效低成本实现债权的目的来讲,显然不是最优方式,那么,是否有一种方式,可以让债权人无需另行起诉,而直接在二审或是执行中变更债务承担的主体,由股东直接承担责任,节约司法资源,高效实现债权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在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注销时,可以直接变更由承诺承担注销企业的债务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在实践中,承诺承担债务的第三人一般为该企业的股东。此外,在公司已注销的情况下,由无偿接受公司遗留财产的股东、出资人或是主管部门在接受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纵观本文的案例,公司的股东接受了全部剩余资产,且剩余资产的价值远超债权人主张的债权数额,公司注销,其作为责任承担的主体已经消亡,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二审直接判决由接受公司经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的股东共同清偿债权人的债务。假设本案中股东接受的净资产的数额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务,本案只能再另行以清算赔偿责任纠纷起诉,以清算组成员未依法通知有过错为由,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1.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一审诉讼期间被注销,原审原告在二审期间要求变更经营者为诉讼当事人,经营者无异议,二审可直接改判经营者承担责任。因为个体工商户实施的行为及法律后果均应由其经营者承担。
2.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被注销,可在诉讼中直接变更投资者为诉讼主体,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性质为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同时,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在诉讼中注销,应由实际投资人作为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故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原告或是法院不知情,从而一审法院判决该注销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在二审中,可以直接变更责任承担的主体为实际投资人。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注销,作为公司的唯一出资人或股东,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司注销之前的清算环节依法妥善处置涉案相关债权债务。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已依法履行相关通知及清算等义务,股东亦未提交有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二审法院可以直接判令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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