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吊销和撤销是公司不同的解散方式,在程序和效果方面都有巨大区别。一字之差却天壤之别!企业主一定要好好了解一下,才能避免多余的法律风险。
2000年最高院发给辽宁省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明确: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作为市场主体,公司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永远告别市场,不能进入市场的公司即便还“活着”,也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因此《公司法》将“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列为公司的法定解散事由之一,被吊销执照的公司接下来面临的就是解散、清算以及注销。经注销登记后,公司的“最后一口气”也就喘完了,至此彻底消失,也只有最终经过注销登记,被吊销执照的公司才算是以合法的方式退出市场、走完生命历程。
一、《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撤销的几种情形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二、《公司法》规定撤销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常见的三种撤销
第一种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后果是公司设立登记自始无效;
第二种撤销公司变更登记,后果是公司恢复到该次变更登记之前的登记状态;
第三种撤销公司注销登记,后果是公司恢复到注销之前的登记状态。
四、公司被撤销设立登记后,也需办理注销
撤销设立登记的后果是公司设立登记自始无效,也就意味着该公司丧失了因设立登记而取得的法律主体资格和营业资格,按《公司法》规定,这也是一种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接下来所要面临的,和被吊销执照的公司一样,先清算后注销。
撤销和吊销都是因为出现违法事由,而且最终结果都是注销,但还是分不清怎么办?简单而言就是:
(1)撤销是“先天不足”,即登记过程中出现了违法情形,造成登记本身就是错误的;
(2)吊销是“后天病变”,即登记本身是没有瑕疵的,违法情形出现在公司后面的经营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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