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要点
1.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使用限分期摊销。
2.企业可在当年7月份预缴、10月份预缴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 缴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二、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情形
(一)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六大行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目前最新版本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4754-2017 ) 》)。
上述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投资收益包括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在计算收入总额时,应注意收入总额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税收上确认的收入总额不能简单等同于会计收入,应重点关注税会收入确认差异及调整情况。在判定主营业务时,应将企业当年取得的各项不适用加计扣除行业业务收入汇总确定。
例:某综合性商场2017年度取得零售收入15000万元,兼营生产汽车仪表取得销售收入5000万元, 取得投资收益1000万元。
全年用于汽车仪表研发发生的费用支出500万元。则该商场零售收入占比15000÷(15000+ 5000)×100%=75%,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依据:财税〔2015〕119号、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二)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
2.核定征收的企业;
3.非居民企业。
依据:财税〔2015〕119号
(三)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研发活动可分为基础研究(不含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应用研究(不含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试验发展(不含市场调查、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常规测试、为生产工艺而进行的设计、试生产等)三类。
财税〔2015〕119号明确以下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 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 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以上所列举的7类活动,仅是采取反列举的方法,并不意味着上述7类活动以外的活动都属于研发活动。企业开展的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必须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有关研发活动的基本定义。
研发活动与科技活动
很多科技活动单独看其本身并不是研发活动,但如果主要是为了实现 研发需求,则可视为研发活动。例如,科技信息服务、通用信息收集和编 制、测试与规范化、质量控制、可行性研究等;否则,不是研发活动。
以下科技服务活动不属于研发活动:①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 的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监理等服务,但以非常规技术手段, 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而提供的服务除外;②描晒复印图纸、摄影摄像等服务;③计量检定单位提供的强制性计量检定服务;④理化测试分析单位提供的仪器设备的购售、租赁及用户服务。
研发活动与软件开发活动
软件开发活动即使取得了软件著作权,也不一定是研发活动。只有当软件开发活动符合研发活动的界定时,才属于研发活动。
常规性的软件相关活动, 由于不涉及科学和 (或) 技术的进步或技术不确定性的解决,不属于研发。例如:
① 运用已知方法和现有软件工具进行商业应用软件和信息系统的开 发;
② 使用标准的加密方法进行安全性验证和数据完整性测试;
③ 使用现有工具对网页或者软件的制作;
④ 定制具有特殊用途的产品,在这个过程中,增加的知识对原有项 目有重大改进的除外;
⑤ 为应用程序添加用户功能 (包括基础数据输入功能) ;
⑥ 试验发展过程结束后,对现有系统或者程序的日常调试,如功能、 界面、性能等方面的简单优化;
⑦ 转换和 (或) 编译计算机语言;
⑧ 用户使用说明书的编写。
创意设计活动可以适用加计扣除政策,但并不代表创意设计活动属于研发活动。
财税〔2015〕119号规定,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鉴定意见不需要企业提供。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需要再鉴定。
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依据:财税〔2015〕119号
三、研发项目的组织形式
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两大核心是 “研发活动的判断”和 “研发费用的准确核算归集”,而两者都需要以研发项目为基础,即判断研发 项目是否为研发活动且按照研发项目进行研发费用准确核算归集。因此, 规范的研发项目管理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的基础和前提。
根据企业研发活动组织方式的不同,企业研发项目一般分为自主研发、 委托研发、合作研发与集中研发。
(一)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的确认
《技术合同认定管理办法》 ( 国科发政字〔2000〕63 号) 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因此,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应签订合同,委托、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其中,根据财税〔2018〕64号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二)委托、合作、集中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1.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 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 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财税〔2015〕119 号规定,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 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企业共同合作研发的项目, 由 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按照项目计划书、经登记的技术开 发 (合作) 合同等进行分项目会计核算、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并按照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 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 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 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 告》 ( 2016 年第 42 号 ) 的规定,企业集团开发、应用无形资产及确定无形资产所有权归属的整体战略,包括主要研发机构所在地和研发管理活动发 生地及其主要功能、风险、资产和人员情况等应在主体文档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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