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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关于社会团体负责人,这些问题请注意!

2024-04-18

Q1

哪些岗位属于社会团体负责人?

根据《山东省社会团体成立及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第二十四条规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是社会团体的负责人。

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且最多不得超过 20 人;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且最多不得超过 20 人。其中理事长(会长)1 人;副理事长(副会长)1 至 18 人;秘书长1 人。

社会团体的秘书长可以采取选任制或者聘任制。秘书长为聘任的,不具备理事资格,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但不参与会议事项的表决。

行业协会商会的秘书长应当为专职。

Q2

对社会团体负责人的年龄有什么规定?

根据《山东省社会团体成立及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第二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行业协会商会聘任制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Q3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谁担任?

根据《山东省社会团体成立及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第二十九条规定,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同意,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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