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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入账”,最晚什么时候回票?税务明确了!12月起,暂估会计必须这么做!

2024-03-15

年底将至,是否有的小伙伴还有暂估成本没有发票,这该怎么办呢?又会有什么涉税问题呢?

有一些小伙伴对“暂估入账”一知半解,今天小编就存货、固定资产以及跨年暂估入账做一个分享,关注这方面的小伙伴可以收藏学习。

“暂估入账”其实是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的一种体现。业务已经发生了,虽然“票”还没到,但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为了反映企业真实的业务情况,就需要“暂估入账”了。

常见的暂估入账

一、暂估入账-存货

采购业务里,暂估入账是一个非常典型的问题,因为采购入库和发票的实际收到时间往往有时间差,月底的时候,需要财务根据入库单或者合同确认存货,暂估入账。

外购的存货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季度预缴时,按照会计核算的数据直接申报(即按暂估数申报),不需要做纳税调整;在汇算清缴时,只要在次年5月31日前收到发票的,就可以税前扣除,否则就需要做纳税调增。在汇算清缴结束后才收到发票的,只要在5年内,就可以申请追补扣除。

外购存货需要,以下情况的可以不需要销货方开具发票:

1.货物销售方是个人的,交易金额满足“小额零星”标准的(即500元以下);

2.从境外购入的;

3.从农户个人采购的自产自销农产品。

外购存货暂估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自制的存货

自制存货的成本,涉及原材料耗用、燃料动力、人工费用等,这里面都有可能涉及暂估的问题。比如,外购原材料的暂估、外购燃料煤的暂估、人工费用等。

自制存货的人工费用,在没有实际发放的情况下计提工资等,实际上也是一种暂估。自制存货中包括的工资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会计核算数据申报扣除,不做纳税调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求在次年5月31日前必须实际发放,否则就不得税前扣除。当然,工资的“暂估”与实际发放,都是不需要发票的。

二、暂估入账-固定资产

在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是还没有办理竣工决算的时候,要不要暂估入账呢?

税法上的规定:

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超过12个月未取得发票的暂估固定资产计税问题

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可以按照合同金额暂估并计提折旧,企业应当在12个月内取得发票,如果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的且跨年度的,应在发票取得当年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对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不得继续计提折旧,已计提的折旧额应当在12个月期满的当年度全额进行纳税调增。

对取得部分工程发票的固定资产涉税问题

依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因此,在固定资产投入12个月后仍未取得发票的,未取得发票部分的折旧不得扣除,已扣除部分于当期进行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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