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六条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
劳动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修订意见,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内未提出修订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后7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报劳动保障部。
第十条 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第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1993年11月24日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同时废止。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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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加点的工资;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上述不包括内容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对实际收入的影响
最低工资标准,看似与大部分劳动者实际收入关联不大。实践中,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有利于分配结构的调整,对劳动者的利益有着实质性的影响。随着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与之挂钩的劳动者其他待遇水平也会产生相应变动。
比如
企业在计算员工加班费、社保缴纳基数等方面,会参照最低工资标准予以提高。当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这意味着社会保障水平相应有所提升,有利于让劳动者普遍受益。
通常情况下
我们的正常工资都会高于最低工资
但如果遇到上述情况
比如单位原因停工,却不给你发工资
大家就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每月1890元;二类地区:每月1760元;三类地区:每月1660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每小时19.60元;二类地区:每小时18.30元;三类地区:每小时17.20元。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贵州省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自11月1日起
天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180元调整为232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22.6元调整为24.4元。
三、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2023年10月23日
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答: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同样适用。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是什么?
答: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月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按月计算的,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是按小时计算的,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四、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吗?
答: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
五、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哪些项目?
答: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项目以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一是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二是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为加强和改进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和服务,指导企业完善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发挥市场在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根据《江西省企业薪酬调查统计报表制度》,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网络在线填报的方式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企业薪酬调查,以期反映我省劳动力市场价格状况。调查的时期指标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数据。2022年江西省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信息以企业薪酬调查为基础,对调查数据进行筛选、分类、汇总、分析,并会商省统计局后形成。按照我省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要求,现将我省2022年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信息予以发布,并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本次发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内容主要包括不同职业企业从业人员工资价位、不同岗位等级企业从业人员工资价位数据。
二、本次发布不同职业(工种)中类62个,其中管理职能类职业(工种)4个、专业技术类职业(工种)10个、职业技能类职业(工种)48个;发布管理岗、专业技术岗、职业技能岗分等级的工资价位。
三、本次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中包括了90分位(高位数)、75分位(上四分位数)、50分位(中位数)、25分位(下四分位数)、10分位(低位数)等市场分位值工资水平,适合于不同企业的需求。同一职位工资价位的不同分位值水平,一般由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者综合素质等因素决定。
四、本次发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信息供企业和劳动者参考,作为企业招聘、劳动者求职以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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