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
2023年3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公告》主要明确: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02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进一步完善
2023年3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同时废止。
《公告》主要明确: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03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
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2023年3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公告》主要明确: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0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延续实施
2023年3月2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公告》主要明确:
(1)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05
海南离岛免税购物增加提货方式
2023年3月18日,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增加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公告》主要明确:
离岛旅客凭有效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和离岛信息在海南离岛免税商店(不含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品时,除在机场、火车站、码头指定区域提货以及可选择邮寄送达或岛内居民返岛提取方式外,可对单价超过5万元(含)的免税品选择“担保即提”提货方式,可对单价不超过2万元(不含)且在《公告》附件清单内的免税品选择“即购即提”提货方式。使用“担保即提”“即购即提”方式购买的离岛免税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应一次性携带离岛,不得再次销售。
06
煤炭零进口暂定税率实施期限延长
2023年3月24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延长煤炭零进口暂定税率实施期限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3号)。
《公告》主要明确:
为支持国内煤炭安全稳定供应,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煤炭实施税率为零的进口暂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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