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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产分割仅分离不动产,能否享受分立过程中不征增值税优惠?

2023-02-21

请问

公司派生分立时,其财产做相应的分割,若是仅仅分离不动产,请问能否享受分立过程中的不征增值税的优惠?

答复

通过分立的方式,符合打包资产转让的,不征收增值税。若是仅仅分离不动产,不能享受分立过程中的不征增值税的优惠。

提醒一:

打包资产转让,是指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我们就将其称为打包资产转让。在打包资产转让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提醒二:

在派生分立的过程中,不仅仅要剥离实物资产,还有相关的债权债务以及人员等,根据人员随着资产走的原则,按照经营需要,经协商后确定,分立前公司的部分员工劳动合同关系由新派生的公司承继,新派生的公司支付上述员工工资,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打包资产的转让主要是对增值税优惠上有影响。

提醒三:

分立业务中,转移不动产及货物开具发票,所涉及的增值税为“不征税”,开具不征税发票。按照账面价值(可以简单理解为净值,也就是原值减去折旧)来开票,而不是原值、也不是公允价值。

提醒四:

按照派生分立协议约定的日期进行资产负债交割后,及时办理资产过户更名手续,主要是不动产产权的登记变更(须开具不征税增值税发票办理过户)。重组双方办理资产的交割和产权过户手续,须取得税务机关的土地增值税免税确认及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重组的备案证明资料,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规定进行申报。

提醒五:

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征税范围,不用开票。

参考政策一: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参考政策二: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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