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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红字信息表是否需要下载打印作为记账凭证?

2023-02-11

一、购买方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情形下,购买方和销售方是否需要下载信息表打印装订到凭证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因此,购买方已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由购买方提交并上传红字信息表,购买方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红字发票信息表应当与取得的红字发票一起作为原始凭证,装订到记账凭证后面。

由购买方提交并上传红字信息表情形下,政策中并未明确规定销售方必须下载红字信息表作为记账凭证。

实务处理中,销售方可以从开票系统中自动获取信息表上编号或者让购买方直接将审核通过的红字信息表上的编码告知销售方或者让购买方提供带有发票专用章的纸质红字信息表以获取编码,从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若购买方提供了带有发票专用章的红字信息表,销售方一般会与红字发票一同入账;若购买方未提供,销售方从开票系统中自动获取信息表上编号的,销售方一般是以开具的红字发票入账。

二、销售方提交红字信息表,销售方是否必须自行下载红字信息表入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一)项也规定,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因此,由销售方提交并上传红字信息表的情形下,政策中并未明确规定销售方必须下载红字信息表作为记账凭证。以开具的红字发票入账即可。

对于购买方而言,未取得抵扣联也未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无须取得《信息表》。待销售方重新开具蓝字发票入账即可。

对于电子专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相关规定,与上述纸质发票的处理,除电子发票的特殊报销入账归案要求外,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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