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又一公司在税务局代开的6份发票被认定为虚开,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我们一起来看?
01
多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认定为虚开
一、违法事实及处罚
南宁、深圳、江苏不少地区存在申请税务局代开的发票被认定为虚开的案件:
如《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税一稽罚〔2022〕46号)文件,南宁市青秀区某建材经营部经营部在2020年5月14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货物购进记录,且资金往来记录存在回流和异常,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认定为虚开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虚开发票行为被处以110000元的罚款。
再如《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深税三稽罚告〔2022〕229号)文件,深圳市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申请代开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 942 574.27元、税额合计49 425.73元、价税合计:4 992 000元,被认定为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500 000元的罚款。
二、启示
为什么税务局代开的发票也会被认定为虚开:
首先我们来看对于虚开的界定:
因此企业申请税务局代开发票被认为虚开,一般存在以下情形:
(1)纳税人没有发生实际经营业务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的规定,企业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纳税人如果没有发生实际购销货物或提供、接受应税劳务而开具发票,不管是自开,还是去税务代开,均为发票虚开行为。
(2)发生了实际经营业务,但开具发票的数量或金额与实际业务不符
纳税人如果发生了实际应税行为,但开具发票的数量或者金额与实际不符,也属于与实际经营部分,为发票虚开行为。
其次,关于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只要纳税人通过声明证明其开票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缴纳了相关税费,就可以领取发票,即所有来代开发票的人,开票信息所对应的经济业务不一定都是真实的,并且在发票代开,税款征收环节,办税大厅也不可能去鉴定监管业务是否真实,而是在随后开展的税务稽查执法活动中,专门去查处虚开发票案件,查出的虚开发票中可能会出现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因此,判断发票是否虚开,不是看发票的开具方式(自开或税务局代开),而是依据业务实质是否与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合,纳税人试图通过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虚开发票的,不但会面临税务局的处罚,还有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
企业让他人代开发票是不是都是虚开?
企业在实际经营中,可能发生让他人代自己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情形,此种代开行为是否属于虚开呢?
由此可知,如果一项代开行为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同时主观上没有骗税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增值税款损失”,不宜认定为虚开,对于虚开行为的认定需结合业务实质。
03
发票虚开行为认定其他误区
一、提前开票行为是否为虚开发票
提前开票本质上是一种“先卖后买”行为,先开票后履行合同义务,比如某一正常经营的研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研发合同,收取了研发费用,开具了专用发票,但研发服务还没有发生或者还没有完成。这种情况下发票只是提前开具,经济业务是真实存在的,并且提前开票也不构成《发票管理办法》中对虚开发票的规定,因此,不能判定研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超出经营范围开具的发票是否为虚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答疑和地方国税务局的执行口径,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即开票项目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只要业务是真实的,就不能直接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三、三流不一致是否一定为虚开
经济交易过程中,不能保证货物流(劳务流)、资金流、票流的相互统一,则可能涉嫌虚开发票,若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虚开发票,则不能抵扣进项抵扣,不能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不仅需要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还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也有税务局认可的特殊情况如下:
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应尽量做到三流一致,防范虚开风险,对于无法保证的特殊情形,应保留好相关证据以证明业务真实性。
四、接受发票存在虚开的,对外开具发票是否一定是虚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虚开虚增进项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此种情形下,受票方取得的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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